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各省要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等。调出大县要加强资源统筹,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奖励生产、促进流通、多调多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根据生猪(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结合财力状况,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生猪(牛羊)生产形势,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分配因素为各省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出栏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各省能繁母猪存栏量数据和所处区域,对于上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农牧发〔2024〕11号)规定的红色区域的省,暂停安排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第八条 过去三年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上述分配因素测算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预算后,应于30日内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调出大县统筹使用。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各省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